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合规要点

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合规要点 -1


本文作者:数字经济法律事务中心 王岩飞律师、韩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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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2年3月18日,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首日。在RCEP成员国中,东盟十国之一的马来西亚凭借趋势良好的经济发展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备受中国投资者青睐。马来西亚处于“一带一路”战略中十分重要的位置,不仅国民富足,年轻人也众多。


另外,马来西亚拥有世界权威的清真认证体系,能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清真市场提供相当便利的通道。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后,再一次掀起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热潮。然而,机遇总伴随着挑战,本文将结合RCEP背景,解读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风险及合规要点。


 RCEP主要内容概览

(一)RCEP历程回顾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2012年,东盟率先倡议发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前后历时八年,成员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会后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1年3月22日,中国完成RCEP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2022年1月,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 (RCEP)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将把握RCEP发展机遇与各地方发展战略紧密对接,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


(二)RCEP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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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正文共有20章,另有4个附件,包含《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等(具体详见图一)。RCEP涵盖的人口超过35亿,随着RCEP的生效,形成了全球覆盖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而又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


据海关总署披露,“今年一季度,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0.4%。其中,出口1.38万亿元,增长11.1%;进口1.48万亿元,增长3.2%。”


RCEP背景下

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合规要点

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该如何规避风险,以下将从普遍性合规要点以及重点合规要点两方面为有关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一)普遍性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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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税收

无论是电子商务B to C还是B to B模式,亦或是传统外贸,企业“走出去”的每一步都涉及到税收问题。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中国企业对于目标国的税收制度缺乏了解等因素,都导致了企业面临着国际双重征税、税务诉讼等风险。RCEP的一项重要意义是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15个国家皆同意采用单一原产地规则,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订为40%,即与各国原有协定的水平相同或更高。换言之,此后RCEP各成员国的企业在自贸区内进行贸易,只须遵守一套规则及程序,从而在原产地证明要求方面享有更多选择和弹性,并有助减省清关时间及程序。然而,一旦涉及到海外仓建设等“本土化”的问题时,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掌握目标国的税收政策,建立税收风险防范体系,以减少企业“走出去”的障碍。


2、海外产业投资

海外投资中往往涉及到投资、建设工程、雇工、环保等内容。由于涉及的环节、项目、人员众多,而对中国公司而言,又涉及审批、签证、交易时间、地域、时差、文化、语言等问题,使得中国企业对于目标国、目标公司的实地考察存在一定困难,加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


3、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通常来自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监管、金融监管、卫生监管、各类产品的合规许可、认证监管以及各个部门联合监管等。同时,各国的发展状况不同也带来了政策层面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也因此为中国企业出海制造了更多难题。


4、知识产权

近年来,为了鼓励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了各国关注的重点。尤其在跨境电商领域,由于部分卖家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盲目跟风仿制热卖款,知识产权纠纷成为了中国卖家在出口业务中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风险。


5、跨境支付

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信用体系成熟度、网络安全程度、金融风险控制能力均有不同,近年来跨境支付风险为中国企业出海带来了相当大的隐忧。其中“反洗钱”合规已经纳入部分大中型企业的合规重点。另外,跨境支付中的信息保护而引发相关的民事、行政甚至于刑事风险,也使得数据合规问题成为了企业出海热点合规问题。


6、平台规则

如跨境电商这种依托平台“走出去”的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平台规则的全面把握。我们都知道,从2021年4月爆发的亚马逊“封号潮”,超3000个中国卖家店铺被封禁,行业损失超千亿元。对于部分跨境电商卖家而言,被平台封号可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平台规则也因此成为跨境电商企业普遍性的合规要点。


(二)RCEP背景下重点关注的合规要点

1、原产地规则

RCEP生效首季,我国企业利用RCEP享惠进口67亿元,享惠出口371亿元,我国出口企业申领的RCEP原产地证书和开具原产地声明达到10.9万份。原产地规则可以形象的比喻为“货物的国际法”,主要是指就是国际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等,最终有两套模式:一套是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套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RCEP主要是优惠原产地规则,其判定还是要根据RCEP的有关条文。对于整个RCEP原产地规则的适用,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范围清单

要保证贸易的货物在RCEP降税的清单范围之内,具体可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fta.mofcom.gov.cn)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行比对,也可以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咨询,以确定产品清单的内容。


(2)资格认定

贸易的货物要获得RCEP原产的资格认定,RCEP第三章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原产地累积是法律及对外贸易里非常重要的内容,尤其是RCEP体系下,原产地累积是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的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的国家设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并将在经济区域内对该货物的生产加工所产生的价值成分累计计算。目前RCEP体系下主要是指货物累积,还没有到生产累计。货物累积主要是指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可以将RCEP各个成员国原产的材料累积计算,满足最终出口的产品区域,即RVC区域价值成分40%的标准。最终目的其实仍是为了实现税收的优惠。


(3)程序认定

贸易货物满足RCEP享惠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几类:首先,进口人需要申请享受优惠关税的待遇。这里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一是报关单上要声明是享惠,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二是需提供原产地的证明;三是提供直接运输的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提供原产地的证明。RCEP原产地证明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原产地的证书,另一种是原产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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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可参照PCEP原文,同时,原产地证书也需要满足最低的信息要求,在原产地证书上需要有进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还有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描述、数量、签发数量等,还包括确定交运货物的细节,比如发票号码、始发日期、传真名称或者航空器的班号或卸货口岸。


另一种是原产地声明,这将会是今后主要应用的场景,但目前的适用还是在逐步开放的过程。原产地声明也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也要符合RCEP第三章附件二里的最低信息要求;二是英文填制;三是签发者的姓名和签名、出具日期等要列明。原产地声明的最低信息要求,跟原产地证明有相似性,但更简单一些。目前,原产地声明实施时间有几个国家并不相同。例如,马来西亚是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内要全部完善,柬埔寨、老挝、缅甸是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内要逐步推广。


2、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问题是当前企业出海环境下,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较为关注的合规热点。大宗贸易可能更多通过信用证等的国际金融产品提供支持。但是跨境支付无论是B to B,还是 B to C体系下,回款过程仍然存续着很多灰色产业带。传统意义上的第三方支付,更多是牌照制度下的风险。


而跨境支付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跨境支付本身就具有流动性的风险。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跨境支付除了没有外汇经营的资质风险之外,还存在类似于“卷钱跑路”等的信用风险。因此,中国企业出海应尽可能选择持正规牌照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机制。另外,即便是正规金融机构,也可能存在“反洗钱”等风险,因受到目标国出口制裁或者反洗钱规制等原因,导致资金被扣留或者扣押,因此也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3、知识产权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风险在全球贸易中已经成为常态化风险。当前背景下,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还是相对较高的,包括扣押货物或司法诉讼等。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可以充分利用海外海关保护的一些措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为两类,即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依职权保护措施之前,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条例规定,将知识产权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同样海外也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类似制度。中国企业无论是出海马来西亚还是其他东盟国家,都要善于利用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于电子产品、化妆品这类出口量较大的品类,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4、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对于企业出海马来西亚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具有特殊性的问题。例如马来西亚能源部对于电器设备的强制性安全认证COA)认证,以及其他具有强制性的合规监管认证。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还有一个特殊产品认证,清真认证HDC-halal认证是一个马来西亚政府推行的穆斯林食品认证标准。目前,马来西亚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穆斯林食(用)品认证中心和穆斯林食(用)品制造中心之一,马来西亚MS15002004《清真食品生产、配制、加工和储存的一般准则》已获得伊斯兰会议组织(OIC)认可的穆斯林食(用)品国际标准。目前很多人理解清真产品的认证可能仅限于食品,但实际上清真产品的认证,包括食品加工化妆品护理用品药品、食材、家具物流、旅游医疗等各类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所以中国企业出海的时候要特别关注清真认证。要特别提示的,中国和马来西亚认证标准有一些差异,存在如果只在中国获得清真认证,在马来西亚的产品销售过程中不认可的风险。因此,目标国当地的认证公司进行清真认证较为稳妥。


5、投资与征收

(1)投资范围

体量比较大的企业可能要特别关注投资与征收问题。RCEP体系下,投资是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投资的范围是指一个投资者直接或者是间接拥有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包括股份、债券等。同时,RCEP投资条款里,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待遇,另外还有禁止业绩要求、高管任职等规定。


对于高管任职的认定,根据RCEP的相关规定,“一缔约方可以要求属于涵盖投资的该缔约方的法人的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具有特定的国籍,或为该缔约方领土内的居民,前提是该要求不得实质性损害投资者控制其投资的一个能力。”即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无论是马来西亚还是其他一些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域,其规则也可能不同。部分地区会要求投资主体的董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等组成成员要拥有当地居民身份,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否则可能面临主体合规性风险。


(2)征收

关于征收的问题,RCEP的征收条款规定,“缔约方不得对涵盖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或通过与之等效的措施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但有例外情形,一是为了公共目的,二是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三是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补偿,四是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这里非常重要的是为了“公共目的”这一点。在部分国家,中国企业出海要特别关注该风险,尤其是确定投资的内容,是不是属于该国公共利益的范畴。各国几乎都都有外商进入的负面清单,一旦纳入到负面清单里,则从最开始就不会批准相应的投资经营。但是仍需要关注到,一旦投资之后,实际经营过程中业务范围是否会延伸到该国负面清单或者是管制行业当中。


RCEP的生效为中国及马来西亚企业和人民带来了更多红利,也有利于区域产业、供应链实现深度融合、优势互补,有效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但这样的政策红利之下,中国企业出海更要时刻关注合规相关问题,在后疫情时代中充分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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