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涉嫌传销被查,私域流量如何平安落地? 私域流量

引言

近日,据多家媒体报道,艺人张庭夫妇旗下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查。据某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软件的资料显示,该公司主要人员中,除了张淑琴(张庭)、林吉荣(林瑞阳)夫妇外,还有知名艺人陶虹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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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腾讯新闻等媒体发布的文章转载显示,2018年上海达尔威纳税额达到12.6亿元,而张庭夫妇依托微商产业赚得盆满钵满,一度被传身价高达300亿。如今,当光环退去,涉嫌传销的外表被揭开,不禁让人思考,依托微信而产生的的微商等私域流量究竟应该如何平安落地。本文从传销的刑事责任角度出发,对私域传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一、传销的定义及入罪标准

究竟要如何定义传销?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该条例第七条明确了三种属于传销的行为:

0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02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03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除以上规定外,《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者作用的行为人进行刑事惩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刑事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于2013年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
根据以上文件的内容,涉嫌传销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加入组织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2)组织中存在一定层级;(3)组织中的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存在骗取财物等情形。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何种传销行为构成犯罪做了精确的定性和定量的描述,本文中不再赘述。

二、私域传播如何与传销划清界限

出于互联网增加流量的便利性,利用互联网赚取工作收入之外的收益已经成了老百姓的普遍需求。相比于实体店、地摊等实际需要投入大量的前期投资的模式,在微信朋友圈等私人传播领域卖货的“互联网地摊”模式较为便利,这也就是微商的雏形。个人利用自己的朋友圈卖货,不少企业也看中了这个传播途径的市场价值,利用一定数量人群的朋友圈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推广。

然而,在微商的发展过程中,不免得演变出与传销相类似的商业模式。私域传播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传销的经营模式:

(1)传播与销售主体分离,以避免“传”“销”一体

传销行为往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正常经营活动为名义展开,但其盈利却并非来源于商品、服务本身,而是在于层级化的传播过程中对传播受众的集资、诈骗行为。在某些传销活动中,商品交易不真实发生,而仅仅是以“击鼓传花”或者寄存的形式在上下层级之间进行书面流转。如(2021)湘31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以“云电站”等项目作为诱饵实施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2021)内0203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以“民间互助理财”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同时,此类传销活动还展现出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的特点。

当私域传播作为一种广告服务时,传播者的获利应来源于对广告主提供的服务费,而非对传播受众收取的费用。传播和销售的主体分离可以从客观上有效避免商业模式演变为传销。

如果销售者本身有自营私域传播活动的能力或需求,则应当将销售的范围限制于直接传播的范围内,而避免以利益为诱因促使被传播者进行二次传播或销售。

(2)销售收益与传播报酬分离,以避免“团队计酬”

如果销售者自营私域传播时,则应注意区分销售收益和对传播人员支付的报酬。对购买方,可以设置团购或批发折扣,但应当无任何报酬;为其进行传播的广告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广告服务报酬而不得对其进行销售。
张庭事件中,各级“红卡代理”根据其本人及其团队(即被传播者)每月购买产品数量取得折扣、奖金。此类制度通过促进“代理”发展其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是《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在该等传销活动中,被传销的人员一方面是产品的购买方,一方面又是产品的广告传播者,并逐步层级传递下去,以此形成“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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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构成犯罪;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虽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只要是传销活动,仍然将受到《禁止传销条例》的处罚。
(3)采用虚拟账户、机器人等拟人技术手段传播,避免层级化
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私域传播的传播者不仅局限于自然人,而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设置虚拟账户、机器人进行私域传播。此类传播者不具有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身份,且账户内容直接由公司或技术团队控制,如,点评类网站中的“素人”信息发布者、微信群里的用户,都不一定是真正的自然人。
私域传播中,以虚拟账户、机器人等拟人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播,实际上传播层级只有一层,但形式上更加贴近私域传播的特点(即人传人)而容易被受众接受,同时也不违反法律关于传销的规定。
(4)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或直销等合法销售模式
与传销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模式和直销的模式均是法律所允许的销售模式。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但是,因为《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及直销员的准入门槛设置得较为严格,很难在私域传播领域得到广泛使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相较于直销企业的准入门槛,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较为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推广。但对于私域传播是否符合特许经营中的被特许人资格,仍然需要经过司法的发展去检验。

三、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私域流量、直播带货等销售形式逐渐占据市场,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向他人卖货,根据其销售额获取厂家的佣金,此类销售模式虽然存在拉人头、按照购买人数和购买金额计算报酬等特点,但不被认定为传销,其原因在于:(1)主播和购买者没有明确的绑定和层级关系,不存在“团队计酬”;(2)购买者不存在进一步发展下级和抽佣的机制,不会诱导参与。

私域流量作为依托社交软件发展而来的新媒体形式,其初期形态微商的弊端已经逐步显现,这部分的市场必然会随着司法进展而日益规范,最高院近日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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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

徐鑫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兼并收购、证券、争议解决等。徐鑫律师曾作为项目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并完成了多个房地产项目、企业并购项目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争议解决方面,徐鑫律师执业至今,已经为客户处理了标的金额累计上百亿人民币的金融案件、民事诉讼、仲裁案件。